日前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该规定降低了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三类机构直接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门槛,据悉这些机构可于6月1日《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后向证监会提交申请。
本报记者 孙琪
据证监会相关人士表示,《暂行规定》适当降低了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三类机构直接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门槛,增加了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等其他资产管理机构也可以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规定。
据悉,《暂行规定》对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提出了均须符合的6个基本条件,包括:具有3年以上证券资产管理经验,最近3年管理的证券类产品业绩良好;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健全,风险管理有效;最近3年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稳健;诚信合规,最近3年在监管部门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部门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此之外,《暂行规定》还对上述三类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分别提出了特殊门槛。
其中证券公司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应当符合资产管理总规模不低于200亿元或者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不低于20亿元;最近1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等条件。据东兴证券介绍,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新增了“最近3年管理的证券类产品业绩良好”,“集合资产管理不低于20亿元”的可选条件,取消了净资本和风险评级的要求,整体的硬性条件降低。
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应当符合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亿元;最近1个季度末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等条件。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应当符合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证券资产管理规模年均不低于20亿元等条件。
业内人士分析,从《暂行规定》中关于业务的准入条件来看,资产管理业务规模较大且业绩良好的各类机构有望率先获得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