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行为,上交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并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鼓励“破净”等公司回购
《指引》鼓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回购股份不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持续为正,或有大量闲置资金的;资产负债率大幅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而长期无法向股东进行现金分红的;具有分红能力但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发行的A股、B股或H股股票市场定价存在较大差异,其中某类股票股价偏低,未能合理反映公司价值的;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回购需股东大会通过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开立股份回购专用账户。回购专用账户仅可用于回购公司股份,已回购的股份不得卖出。
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自过户至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之日起即失去其权利,不享受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和配股、质押、股东大会表决权等相关权利。
回购价不得为“涨停板”
对于回购股份的交易申报,《指引》规定,申报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不得在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申报。宗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