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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01月22日 版面导航 标题导航 返回本期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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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上交所:重新上市先入风险警示板

    本报讯 记者 孙琪 昨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对退市公司重新上市事宜作出了具体规定。

    符合10条件 可申请重新上市

    根据《重新上市实施办法》,上交所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其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同时符合重新上市的10个条件,可以向上交所申请重新上市。

    这10个条件包括: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社会公众股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社会公众股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以上;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值且累计超过2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等。

    重新上市先在风险警示板交易

    《重新上市实施办法》还明确了申请重新上市的时间间隔要求。退市公司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申请条件的,可在其股票进入上交所退市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其他场外交易市场转让之日起届满一个会计年度后,提出重新上市申请。公司重新上市未获上交所同意的,再次提出申请的最低间隔期是6个月。

    在重新上市安排上,上交所还进行了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时间规定。公司重新上市申请获得同意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与上交所签订重新上市协议,及时办理股份重新确认、登记、托管等相关手续。二是对重新上市股票的限售规定。对公司不同类型的股票视其性质和来源的不同,作相应的限售处理。

    另外,公司股票重新上市后,即进入上交所风险警示板交易,且应当在上交所风险警示板至少交易至其披露重新上市后的首份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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