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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2月25日 版面导航 标题导航 返回本期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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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拟立法重点保护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审议加强网络信息保护草案

    ■A03

    24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对决定草案作了说明。

    李飞在说明中指出,草案重点针对我国当前网络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完善相关制度,为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维护网络信息安全提供法律依据,以适应我国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

    李飞说,近年来,随着我国信息化建设不断推进,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信息网络快速普及。信息网络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科技创新的同时,也带来十分突出的信息安全问题;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新的信息技术和移动终端的发展应用,给信息安全带来更为严峻的挑战。当前,随意收集、擅自使用、非法泄露甚至倒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等违法活动大量发生,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从网络活动的现实来看,我国法律对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收集、使用、处理公民个人电子信息,还缺乏统一明确的规范,迫切需要完善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为此,草案突出强调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范及其保护个人电子信息的义务作出多项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同样负有保密和保护义务。

    李飞说,草案还赋予公民必要的监督和举报、控告的权利,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这是有效治理侵害个人信息安全等网络违法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对于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中出现大量垃圾电子信息问题,社会各方面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要求有关方面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以减少这类信息对其正常生活的干扰,维护其合法权益。李飞说,一些国家已制定相关法律,对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的行为予以规范,要求只有经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才能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我国电信主管部门出台了相关规定,电信运营商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对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的行为予以规范、控制。据此,草案在这方面也作了相应规定。

    李飞在说明中指出,为了解决公民在维护其个人信息安全和有关主管部门查处侵害公民权益的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过程中存在的取证难、查处难等突出问题,有必要加强网络用户身份管理。实行网络身份管理,也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有关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普遍要求通过立法完善这一制度,为此,草案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此外,李飞表示,为了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草案还赋予有关部门对网络活动进行监管的必要权力,同时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配合的法定义务,并对违反本决定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据新华社电

    》新闻解析

    网络立法依社情顺民意

    全国人大常委会12月24日审议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是依据社情、顺应民意、符合国际惯例的势在必行之举。

    互联网是社会大众共有的虚拟世界,这一虚拟世界早已和现实社会密不可分,这就决定了互联网不是绝对自由的平台,而应该是和谐与法治秩序的领地。如果管理不善,国家信息安全就会受到威胁,企业电子商务就会受到影响,大众个人隐私就会受到损害。

    与现实社会管理一样,互联网管理不仅要依靠行业和个人自律,更应依靠机制和法律。对于网络监管,动力来自社会,呼声来自民间;作为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代表,政府介入其中,健全法律机制,促进立法、执法,敦促行业自律,引导并保持互联网健康的发展方向,依据了社会形势,顺应了民众呼声。明确在互联网中哪些是得到保护的、哪些是要进行限制、禁止的,让网民明确自己的权利与义务,使得上网行为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是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部分,更是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据《光明日报》

    》专家说法

    有法可依才能执法有力

    最近一个时期以来,许多专家学者撰文呼吁依法治网、依法管网,广大网民对此也十分关注,普遍支持国家立法加强网络信息保护,提高对网络违法行为的执法水平。

    有法可依,才能执法有力。应该看到,由于我国互联网立法还比较滞后,现有的执法依据多限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约束性不强,导致执法难以到位。因此,通过更高层次的立法保护网络信息安全,对网站信息安全的技术建设进行规范,并建立联动机制共同抵制信息泄露行为,从而切实提高执法的可操作性,这是一个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规范市场秩序的理性选择。

    据《经济日报》

    维护网民权益 利于依法行政

    钓鱼网站、黑客攻击、电信诈骗、网络贩枪、“浮云木马”盗窃银行账号……随着我国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很多不法分子通过网络实施犯罪,严重损害了广大网民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宋建武分析:“从媒介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互联网作为一种媒介,也是一种重要的营销渠道,为人们的生活工作提供了许多便利。随着大量的信息出现在互联网上,网络的信息安全问题就变得非常严重。”

    为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多数企业是通过合法的渠道,在自己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获得消费者个人信息,比如在上网登录、网上购物交易的时候。但其中也不乏个别企业缺乏用户信息保护意识,将用户信息出卖,从而侵犯了用户的个人信息权利。另外,在一些企业中还有一些不法分子私自窃取企业的数据库,对外私下销售。网络个人信息安全隐患日益突出。

    宋建武表示,只有将增强公民个人信息权利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通过立法明确规则,政府部门执法得当等要素统一起来,才能够有效改善我国目前网络传播状况。

    “加强网络信息保护很有必要。”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说,通过立法,首先保护网民的权益,其次还有利于依法行政。同时,通过加强网络立法,还可以提升互联网企业的竞争力,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建设。

    据《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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