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终于宣判,法院驳回两位股民提出的约650万元赔偿款的诉讼请求,即黄光裕无需赔偿。
本报记者 孙琪
告了又撤 赔偿金额几度变更
国美前董事长黄光裕等人利用内幕信息对“中关村”股票进行内幕交易,非法获取近4亿元利益。2010年5月18日,北京市二中院以黄光裕犯内幕交易罪、非法经营罪和单位行贿罪等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亿元。
黄光裕内幕交易罪终审宣判后,2010年9月,来自河南的股民李某随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黄光裕的内幕交易行为给他的股票投资造成了损失,当时的索赔金额仅有155元。2011年1月,法院正式受理李某的诉讼请求。
由于此前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要么败诉、要么以调解结案,还没有司法判决胜诉的案例。市场人士认为,此案股民如果能够胜诉,将成为内幕交易民事索赔领域的“破冰”之案。
这场股民诉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进展十分艰难。
最初,在法院受理案件不久,原告李某提出撤诉,并在数日后与其他几位股民再度组团提起第二轮诉讼,此后参与诉讼的股民不断扩军,从1人扩展到几十人,索赔金额单笔最高达400多万元,合计增至730万元左右。
今年11月22日此案第三次开庭时,原告阵容只剩下了两名股民,索赔总金额也降至600多万元。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昨日,法院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黄光裕等在中关村科技控股公司拟收购鹏润地产公司股权的内幕消息公布前,确实有内幕交易行为,应该赔偿其他投资者由此所导致的损失。但李某主张的交易佣金、印花税费用,系股票交易必然产生的费用,并非黄光裕内幕交易行为所致的损失。
此外,李某还主张了其从2008年5月7日至10月20日期间的股票买卖损失。法院认为,该期间已经不是黄光裕实施内幕交易行为的时间。李某所主张的“由于黄光裕等的内幕交易行为被查处,终止了对鹏润地产公司的资金注入,导致了公司重组失败从而导致股票下跌,产生损失”,其性质属于因公司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导致的股价变化,不属于内幕交易行为所致损失的民事责任范围。最终,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