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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刘昕璐 地面沉降防治是关系上海城市发展和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工作,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制度规范,昨天,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草案)》解读会。
会上,市规土局局长冯经明介绍道,地面沉降是上海最主要的地质灾害,从1921年上海出现地面沉降以来,沉降面积已经达到1000平方公里,最大累积沉降量超过了2米。历史上过量抽取地下水和建筑工程深基坑降排水作业是影响上海地面沉降的主要因素。据了解,1965年以来,上海通过采取压缩地下水开采、调整地下水开采层次、开展地下水人工回灌等措施有效控制了地面沉降速率。然而,由于历史上失水较为严重,需要坚持采取回灌措施,逐步还清历史欠账。
另一方面,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大规模开展,高层建筑深基坑降排水而造成不均匀沉降的问题仍然较为突出,现有相关规章所制定的防治措施尚不够有力。为此,上海准备通过地方立法推进实施更强有力的防治措施。
针对这两大突出问题,《条例(草案)》强化了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和回灌相结合的制度,明确了深基坑施工设计的地面沉降防治措施。并对地面沉降防治的管理职责分工、规划编制与落实、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等作出了相应规定。
据悉,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草案)》明确了分区控制、分类监管的原则。目前上海6700平方公里的陆地已被划分为52个分区。根据危险性程度又分为高易发区、中易发区、低易发区和不易发区四大类。规土部门公布了52个分区的评估报告,分别提出了防治措施和要求。
《条例(草案)》明确,对基坑开挖深度在7~15米的一般深基坑工程,建设单位可直接采用各分区的评估报告;而对于开挖深度大于1米的深基坑工程要单独进行危险性评估。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院长魏子新说:“超过15米的深基坑,以及地铁隧道、过江的隧道或大桥,类似这样的重要的工程,设计之前,要进行针对这个深基坑工程的具体评估。这样有关的防治措施和要求在设计阶段就有所体现。”
据了解,经过严格的地下水理,“十一五”以来,上海地下水开采总量已由7452立方米压缩至1351立方米。年平均地面沉降量也从8.4毫米减少到了6毫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