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
今年9月份,西安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为28天,较去年同期减少2天。雁塔区、莲湖区、碑林区等17个责任单位被罚20万至60万不等,共计罚款600万元。
(据《华商报》)
当空气质量空有达标的规定,不达标却无需承担任何后果,所谓空气质量的改善,环保目标的落实,当然也只能镜花水月。从这个意义上说,把环保责任直接落实为经济层面的奖惩,甚至细化到直接与空气质量优良的天数挂钩,相比此前在环保责任上玩“过家家”游戏,当然是一种进步。
但是,当被罚的17个责任单位,居然是雁塔区、莲湖区、碑林区等区级行政机构时,这样的罚单,最终究竟由谁来埋单?恐怕值得追问。假如仅仅是从行政单位的公共款项中列支上述罚单,而行政单位又依赖于财政拨款,罚来罚去,玩的恐怕都是纳税人的钱,如此罚则,究竟能起到多少警示效用?
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当然需要问责,但是问责显然不能只是针对行政单位,更不能简单地由行政单位缴纳罚款了事,毕竟,行政单位作为执行机构,作为财政供养者,并非独立的经济体,当然也就不宜作为行政性经济处罚的对象。真正的问责制,必须有了责任人,才有望到位。如果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天数多一天直接挂钩责任单位官员的工资奖金,或是直接事关官员头顶的乌纱帽,显然要比对区级责任单位的高额罚单要立竿见影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