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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7月08日 版面导航 标题导航 返回本期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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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作者的录音制作专有权
《著作权法》新修改草案“乐坏”音乐人

    本报讯 记者 闵慧 前日,国家版权局公布了《著作权法》的修改草案第二稿,相对第一稿,此次的修改有了很大的进步。删除了一稿中备受争议的第46条,将录音制作由法定许可,恢复为作者的专有权。而一并被删除的还有第47条,即“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视听作品”。

    最受音乐人诟病的一稿中第46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依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该条也被指责为“给盗版开方便之门”。本次草案对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著作权“法定许可”的范围限缩为“教材和报刊转载法定许可”两种情形,取消原草案第四十六条关于录音制作法定许可、第四十七条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法定许可的规定,并将其恢复为作者的专有权利。

    新的修改草案公布出来后,获得了音乐人一致的赞许,因为原草案第46、第47条被删掉了,这样音乐人就不用担心自己的作品会被随意使用和修改。之前音乐人最关心的就是自己的作品未经授权就被他方使用,但是现在至少修改后的著作权法案让音乐人的这一项最基本的权益得到了保护。

    沪上乐评人王江激动地表示,“未经许可”这一条修改的很重要,说明了国家听取了音乐人的意见,这是对音乐产权的支持。国家加强对音乐版权的保护,这种信号出来,相信国内音乐人对中国音乐未来的发展会更加有信心了。“之前宋柯、高晓松加盟恒大,那么大的举动,我就想他们肯定得到了政策变动的信号,果不其然。”

    同时王江也告诉记者,一稿中规定3个月后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其他录音制作者有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权力,对音乐创作者的积极性打击很大。现在好了,修改后的“未经许可”对音乐人有很强保护作用。

    “因为幅员辽阔,特别音乐在内地的推广需要很长时间,不像港台地区,很小的地方,宣传周期很短。就拿凤凰传奇的《月亮之上》来说,我清楚地记得,这首歌刚出来时还不是很红,是经过一年的宣传推广期才红的。你想想《月亮之上》这样的歌曲都需要这么久的时间,其他的就可想而知了。”

    “第46条的修改,录音制作由法定许可,恢复为作者的专有权,这对原创音乐的发展将会有很大的推动。”音乐人宋柯对第46条的删除,“法定许可”的修改也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并坦言大方向上是积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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