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滔 绘
一年前的推荐不靠谱
事情的起因源于去年3月9日,天相投顾的研究员宋彬发布了一份名为《彩虹股份:2010年实现扭亏为盈》的研究报告,对彩虹股份做出了“增持”评级,理由是:“我们预计公司2011—2013年的每股收益分别为0.60元、1.19元、1.57元,按3月8日股票价格测算,对应动态市盈率分别为26倍、13倍、10倍。彩虹股份已经真正成为全球第五家、国内第一家液晶玻璃基板生产企业,随着国内高世代液晶面板线陆续投产、液晶玻璃基板高速增长,我们看好公司新业务前景。”同时,天相投顾因与华鑫证券存在业务合作关系,其分析师李敬祖于去年3月初到华鑫证券车公庄营业部做了股评报告会,当场也发布了这份看好彩虹股份的研究报告。投资者王某和夏某正是华鑫证券的客户,他们也参加了这次股评报告会,并在现场就彩虹股份与天相投顾的分析师做过交流。但其后,彩虹股份的业绩非但没有天相投顾当初所预计得这么好,更是出现了亏损,股价也节节败退。两位投资者与天相投顾交涉未果,因此委托了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的张远忠律师处理此事。
被指脱离实际主观臆断
张远忠律师认为,天相投顾没有对彩虹股份进行过实地调研,研报中的很多对彩虹股份业务运作的说法与当时的事实严重不符,其对彩虹股份做出“增持”评级不客观、没有合理依据。例如,天相投顾在研报中称,全球只有三家公司可以生产液晶玻璃基板,“彩虹股份已经真正成为全球第五家、国内第一家液晶玻璃基板生产企业”,但实际上全球是五家企业有此业务,彩虹股份是全球最后一家,且刚刚开展,经营风险比较大。张远忠认为,天相投顾这种不审慎的做法,违反了《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关于“预测证券市场、证券品种的走势或者就投资证券的可行性进行建议时,需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不得主观臆断”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3条和第9条规定,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不是客户没有赔偿义务?
而天相投顾的董事长林义相也就此事件公开表态,“没有说研报一定需要实地调查”,“宋彬(研报作者)告诉我,事件当事人找到他问这只股票时,当时已经买了彩虹股份,并不是研报发布之后才买的。分析师也不可能因为他问了,就要为他的亏损负责。”林义相坚持认为“研报没什么问题”,“王某和夏某不是公司客户,没有赔偿义务。”
此事件不由得令人联想起股民诉汪建中民事赔偿一案,当时该股民称因看到汪建中公开推荐股票而买入,因汪的“抢帽子”行为而遭受损失,因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结果因“缺乏依据”而被法院驳回。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的许峰律师认为,汪建中民事赔偿案是因为“缺乏证据”,与天相投顾这件事有一些区别;而他并不同意林义相所说的“不是客户,没有赔偿义务”。许峰表示,“对客户而言是违约,对非客户而言可能构成侵权,不是客户不能成为绝对的免责理由”,天相投顾的分析师到华鑫证券对后者的客户进行了宣讲,虽然与华鑫证券的客户没有直接的合同,但也是一种误导行为。
对于研报误导这种事,普通投资者也产生了一些意见分歧。有投资者表示,“如果天相败诉,是不是代表着以后股民都可以买份研究报告,然后闭着眼买股票,赔了全由机构兜底呢?”但更多的声音认为,“研报一会儿忽悠,一会儿放卫星,难道就不用负责任吗?”或许,正如林义相自己所说的,“此番争论,不论结果如何,都是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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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利老鼠仓案“3·15”开庭
继去年8月被刑拘、11月末被证监会通报后,李旭利“老鼠仓”案将于3月15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昨天,上海法院网公布的信息显示,3月15日下午李旭利将出现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案由为“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李旭利将是继原长城基金的韩刚、原光大保德信的许春茂之后,第三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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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艳芳